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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收对应台账月未超过费款期两个月,不属于断缴。请问该政策是否存在?

2019-06-03 16:04:34    来源:长沙365热线    编辑:胡可

1、根据长沙市住建委《关于协助我委实施限购政策核准社保等信息的函》《关于实施房产限购政策核准社保等信息给于支持协作的函》,其中要求 “从购房之日当月起向前推30个月,在我市及省社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养老保险满24个月(补缴的不算在内,即在市本级参保的,台帐月大于缴费月两个月以上的补缴不计算,单位缴费人员是在省级平台参保的,台帐月大于缴费月四个月以上的补缴不计算)满足购房的社保要求”。 比如2018年11月社保费用对应的台账时间是2018年12月的话,此补收对应台账月未超过费款期两个月,不属于断缴。请问该政策是否存在?是否执行?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市民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凭社保购房是以购房当月(不含)为基准,向前推算30个月里正常缴满24个月即有购房资格,补缴的不计算在24个月有效月数内。我中心在审核购房资格的过程中不直接审核社保信息,目前由人社部门通过住建局的相关函件要求协助审核后再反馈到我中心。望理解,谢谢来信!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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