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着作权侵权的民事起诉状
• 原告:周文,男,1980 年 5 月 8 日出生,汉族,住址:XX 市 XX 区 XX 大道 XX 号 XX 小区 XX 栋 XX 单元 XX 室,公民身份证号:XXXXXX19800508XXXX,联系电话:137XXXX6666
• 职业:自由撰稿人
• 被告:王博,男,1982 年 9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址: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XX 公寓 XX 室,公民身份证号:XXXXXX19820915XXXX,联系电话:135XXXX8888
• 职业:某文化公司编辑
案由:着作权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王博立即停止对原告周文所着作品《岁月长歌》的侵权行为,停止复制、发行、传播该作品;
2. 请求判令被告王博在《XX 文学报》及被告所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3. 请求判令被告王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300,000 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4. 请求判令被告王博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2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公证费 5,000 元(大写:伍仟元整)、调查取证费 3,000 元(大写:叁仟元整),共计 28,000 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
5.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周文是一名自由撰稿人,长期从事文学创作工作。原告于 20XX 年 1 月开始创作小说《岁月长歌》,并于 20XX 年 10 月完成创作,该作品凝聚了原告大量的心血和创造性劳动,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和商业价值。
20XX 年 11 月,原告发现被告王博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作品《岁月长歌》改编为剧本,并在被告所在的文化公司内部进行传播和讨论,意图将其拍摄成影视作品以谋取商业利益。经原告进一步调查核实,被告王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原告作品的电子文档,并对作品进行了大量的抄袭和改编,许多情节、人物形象、对话等内容与原告的原着高度相似,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着作权。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着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被告王博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上述权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6. 《岁月长歌》创作手稿原件一份,证明原告系该作品的着作权人及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证据由原告保存;
7. 作品电子文档的创作时间记录截图及存储介质(U 盘)一个,证明原告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被告侵权行为发生时间,由原告保存;
8. 被告改编的剧本复印件一份,经公证取得,证明被告侵权事实,公证书编号:XXXXXX,公证费发票由原告保存;
9. 关于被告在公司内部传播剧本的证人证言两份,证人:刘 XX,住址:XX 市 XX 区 XX 街 XX 号,联系电话:133XXXX5555;证人:陈 XX,住址:XX 市 XX 区 XX 巷 XX 号,联系电话:134XXXX7777,证人曾在被告公司工作,知晓侵权情况;
10. 律师费发票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因维权支付的律师费用,由原告保存;
11. 调查取证费用清单及相关票据若干,证明原告因调查取证支出的费用,由原告保存。
此致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 (x) 份
起诉人 (签名):周文
20XX 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