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宠物伤人赔偿的民事起诉状
• 原告:张悦,女,1985 年 3 月 5 日出生,汉族,住址: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XX 小区 XX 栋 XX 单元 XX 室,公民身份证号:XXXXXX19850305XXXX,联系电话:136XXXX5678
• 被告:赵刚,男,1983 年 10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址:XX 市 XX 区 XX 街 XX 号 XX 公寓 XX 室,公民身份证号:XXXXXX19831010XXXX,联系电话:138XXXX8888
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赵刚赔偿原告张悦因被其饲养的宠物狗咬伤所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50,000 元(大写:伍万元整);
2. 请求判令被告赵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
3. 请求判令被告赵刚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 年 X 月 X 日下午,原告张悦在 XX 小区内正常行走时,被告赵刚所饲养的大型宠物狗突然挣脱绳索向原告扑来,并将原告的腿部咬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前往 XX 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腿部多处软组织撕裂伤,伤口长达 10 厘米,深达肌肉层,医生对伤口进行了清创、缝合等处理,并嘱咐原告需卧床休息,定期换药复查,后续还需进行康复治疗以避免伤口感染及肌肉功能受损。
原告因此次受伤,共花费医疗费 15,000 元(附医院收费票据),因误工休息 30 天,误工损失 20,000 元(附工作单位误工证明及收入证明),护理费用 5,000 元(原告家人请假护理,附家人误工证明),营养费 3,000 元(医生建议加强营养促进伤口愈合),交通费 2,000 元(因多次往返医院复查产生),以上各项损失共计 45,000 元。此外,原告因遭受此次突然的攻击,精神上受到极大惊吓,至今仍对大型犬类存在恐惧心理,常常夜不能寐,对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故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次事件中,被告赵刚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约束义务,致使其宠物狗咬伤原告,应当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 XX 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原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情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证据由 XX 医院出具,原告保存;
5. 误工证明及收入证明原件各一份,由原告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原告的误工损失,原告保存;
6. 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原件一份,由护理人员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护理费用支出,原告保存;
7. 营养费购买凭证若干,证明营养费支出,由原告保存;
8. 交通费票据若干,证明交通费用支出,原告保存;
9. 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附视频提取说明),由 XX 小区物业管理处提供,证明宠物狗咬伤原告的经过;
10. 证人证言一份,证人:李明,住址:XX 市 XX 区 XX 巷 XX 号,联系电话:139XXXX9999,事故发生时在场,可证明事件经过。
此致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 (x) 份
起诉人 (签名):张悦
20XX 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