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或配偶在全国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异地贷款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保持正常缴存状态;
2、借款人须符合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家庭成员在全国范围内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信用良好,无欠还贷款不良记录;
5、借款申请人应为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6、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要求的其它条件。
异地贷款需要出具如下材料:
除本地贷款所需材料外,异地缴存职工需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提供个人证明事项“电子码”,在线开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