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县有两种基本医保:
1.职工基本医保,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城乡居民医保,本县户籍城乡居民、非本县户籍,在东至县居住的人员、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职工医保参保人或在外县参加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重复参保。
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和普通住院报销政策:
1.普通门诊,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门诊发生不属于慢特病范畴内的医药费用,超过1000元起付线的可报费用按45%的比例报销,年度封顶线2500元。
2.普通住院报销政策,在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超过200元“门槛费”的可报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二级和县级定点医院住院超过500元“门槛费”的可报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市属三级定点医院超过700元“门槛费”的可报费用按75%的比例报销。省内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 0.5倍,已转诊报销比例降低5%。未转诊转院人员上述报销比例相应降15%。省外定点医院住院的,“门槛费”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已转诊报销比例为60%,未办转诊报销比例为50%。异地长期居住、异地常驻工作人员、异地安置人员等参保对象住院报销政策参照池州市同等级定点医保报销待遇。注:自2025年1月1日起,取消保底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