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直播行业兴起,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争议频发。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2024年发布的权威解答,主播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认定需综合以下要素分析:
一、劳动关系认定核心标准
1. 人身隶属性
若公司对主播的直播时间、内容、频次等有强制性规定,并实施考勤、奖惩制度,则符合劳动关系的管理特征。例如,某法院判决中,主播因未完成每日6小时直播时长被扣薪,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反之,若主播可自主安排直播时间,仅需完成业绩目标,则可能被认定为合作关系。
2. 经济从属性
主播收入若以固定底薪+提成为主,且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代扣个税,则倾向于劳动关系。
若报酬完全基于打赏分成,无社保缴纳记录,则可能属于劳务或商事合作。
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合同性质与实质履行的冲突:部分公司以“经纪合同”规避劳动法义务,但法院会穿透合同形式,审查实际履行情况。例如,上海某案例中,主播虽签订《经纪协议》,但因接受公司日常管理,最终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竞业限制与违约金:非劳动关系下,公司主张高额违约金可能被法院调整。例如,广州中院曾将主播违约赔偿金从300万元降至50万元,认为约定显失公平。
三、企业合规建议
1. 明确合同性质:若需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若为合作,则通过《合作协议》约定分成比例及知识产权归属。
2. 规避法律风险:避免混合管理模式,如要求主播打卡却按分成支付报酬,易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3. 争议解决路径:优先通过仲裁或诉讼明确法律关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类案裁判规则。